1,達到規定使用年限;
2.經修理調整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3、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4、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法律依據: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壹條
機動車被抵押、質押的,回收拆解企業不得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發現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有贓物嫌疑或者用作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工具的,有偽造、變造車牌、車輛識別代碼、發動機號嫌疑的,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印制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憑證即行廢止。
機動車登記條例
第三十壹條
以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向登記地車管所申請抵押登記;抵押權消滅的,應當向登記地車管所申請註銷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