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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晉南北朝的法律有什麽特點?

魏晉南北朝時期,在儒家思想的指導下,傳統法律開始了儒家化的進程。主要表現為:

(1)“八議”入法。“八議”是指八種封建貴族官僚犯罪後要“議其罪”,並對其罪行實行刑罰減免的制度,表現出封建法律特權思想的鮮明特征。“八辯”制度源於西周的“八辯”命題,“八辯”是曹魏時期正式的人法。八論指的是:論親戚、論因緣、論才能、論能力、論功德、論價值觀、論勤奮、論嘉賓。

(2)“官方”法。“官當”是指封建社會允許官員利用官銜抵消行為的壹種特權制度,正式規定在《北魏律》和《陳律》中。“官職”制度的形成表明了封建特權法的進壹步發展。

(3)設立“準五服懲罪”。《晉律》第壹次確立了“準五服懲罪”的制度。“服制”最初是中國古代以服喪為標誌的制度,規定了親屬之間的距離。此時被編入法典,成為親屬犯罪時決定刑罰輕重的原則。它規定刑法越嚴密,處罰越輕;懲罰就越重。系統越遠,懲罰越重:懲罰越卑微,懲罰越輕。

(4)“十重罪”罪名的設立。所謂“十大罪狀”,是指危害地主階級根本利益的十大罪狀的總稱。將其作為嚴厲打擊的對象,是儒家“三綱”精神在法律上的具體體現。黃愷變法後,“十大罪”形成了“十惡”制度,為後世封建王朝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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