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相關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取保候審結束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持取保候審通知書或者相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取保候審保證金是指公安機關為保證犯罪嫌疑人在決定取保候審時不妨礙或者逃避刑事訴訟而交納的壹定數額的現金。法院作出判決後,取保候審結束。取保候審最長期限不能超過12個月。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機關在解除取保候審時,必須出具《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被告人或其親屬憑《取保候審通知書》直接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無需找公安機關。也可以憑“相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相關法律文書”是指能夠證明案件已經終結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刑事訴訟法》的新規定保證了押金的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