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流行的定義
1.缺勤是指員工請假後,經主管領導同意而造成的缺勤。沒有工作時間,也沒有工資,但是單位不能這樣對待員工。
2.曠工就是不請假,在該上班的工作時間無故不上班。壹般超過半小時就是曠工,不算晚。
擴展數據:
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參考資料:
全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