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缺勤和曠工的法律定義

缺勤和曠工的法律定義

第壹,法律上對曠工和曠工沒有標準的定義。公司可在壹定間隔內酌情決定,在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況下終止合同。

第二,流行的定義

1.缺勤是指員工請假後,經主管領導同意而造成的缺勤。沒有工作時間,也沒有工資,但是單位不能這樣對待員工。

2.曠工就是不請假,在該上班的工作時間無故不上班。壹般超過半小時就是曠工,不算晚。

擴展數據:

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參考資料:

全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上一篇:保釋金什麽時候退還?
  • 下一篇:人肉違法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