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男方騷擾女下屬被公司開除,壹定是出於社會公德。尊重女性是社會道德的壹部分,不猥褻或性騷擾他人是淩駕於社會道德之上的。其實這個男人對女下屬的騷擾已經違反了社會道德,換句話說,是社會公共秩序的壹部分。男人因違反公司秩序而被解雇並不奇怪。我們不能總是要求女性時刻保護自己,懲罰壹些猥瑣男也是必要的。
其次,男方的行為可能涉嫌猥褻,但如果女方想要求精神賠償,由於沒有人身傷害,沒有達到相應的標準。目前該男子只是性騷擾女員工。如果男方在公共或半公共場所對女下屬進行身體猥褻,那麽男方可能涉嫌犯猥褻罪,即猥褻罪。如果男方犯了猥褻罪,女方可以報警或者用其他方式處理,但是要求精神賠償會比較困難,因為猥褻往往不會對人造成傷害。
最後,如果男方的行為超出了淫穢的範疇,主觀上想與女方發生性關系,則可能涉嫌強奸罪。從男方的性騷擾不難看出,如果公司或社會不控制他的行為,將來甚至可能發展成犯罪的強奸罪是完全可能的,因為主觀上想和女方發生性關系很可能是從騷擾發展而來的。如果客觀行為與主觀行為壹致,那麽極有可能涉嫌強奸罪。至於是既遂還是未遂,要看犯罪效果。
綜上所述,男方首先已經違反了社會公德,如果行為更惡劣,將會犯猥褻罪或者強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