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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法律是什麽?

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函,保證其隨時可用,使其不被羈押或者暫予釋放。

取保候審的程序如下:

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決定機關書面申請取保候審的;

2、決策機關應當在收到取保候審申請後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3.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批準;

4.執行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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