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程序如下:
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決定機關書面申請取保候審的;
2、決策機關應當在收到取保候審申請後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3.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批準;
4.執行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