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註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的全面發展。
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防止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條特殊學校應當對在校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法制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第三十八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工種、工作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超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教育法:
第四十七條國家機關、武裝力量、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學校組織的學生實習和社會實踐活動提供幫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情況下,積極參加當地的社會公益活動。
勞動法不適用於在校學習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