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第六十三條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采取取保候審,以免造成社會危險;
(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懷孕、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婦女的;
(四)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五)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六)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七)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