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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範本

法律分析: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壹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十六條,制定本文書。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時使用。二、本文書須向犯罪嫌疑人宣布,並署上他的姓名或印章,同時宣讀並命令他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告知他違反該規定的法律責任。三、本文書壹式三份,第壹份留存備查,第二份宣布取保候審,第三份送達執行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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