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軍屬住房采取公寓住房和自有住房相結合的方式予以保障。在職軍人離職或自購住房後可租公寓搬出。
第二十六條營房維修應當根據營房質量等級,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壹)對必須使用的危險房間進行改造,改造工程由總後勤部規劃管理;
(二)對必須使用的嚴重損壞的房屋進行大修,大修工程由軍隊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計劃管理;
(三)使用中的壹般損壞房屋,中間要進行修繕,修繕工程由軍區空軍、集團軍、相當級別單位的後勤機關、聯勤分部、直屬分部、機務部門、師級基地統籌管理;
(四)局部損壞的房屋由營房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小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