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行人闖紅燈時斑馬線處的交通事故,事故認定壹般更偏向弱者。即使行人闖紅燈,仍然會被判承擔壹定責任。行人闖紅燈,如果是行人的責任,機動車壹方需要承擔10%以內的責任。機動車方負次要責任的,壹般承擔10%-30%的責任賠償。
如果車主駕車通過路口時超速行駛,即使交通事故不是因車輛變速造成的,車主仍承擔40%的責任。另外,如果車主在駕駛車輛通過路口時沒有加速或減速的意識,至少在看監控視頻時,尾燈應該是亮的。如果沒有,車主責任超過50%,需要承擔主要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遵守交通信號;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的,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保證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當行人穿過人行橫道時,他們應該停下來讓路。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應當避讓過馬路的行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