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刑事案件中的壹種常見措施。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沒有逮捕的必要。對於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取保候審。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有期徒刑比管制和拘役更嚴厲。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較重。如果取保候審時沒有發生社會危險性,沒有逮捕的必要,可以取保候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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