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七條* * *現役軍人拒絕履行職責或者以逃避兵役為目的逃離部隊的,依照中央軍委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前款行為被開除軍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現役軍人,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深造。
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1,開小差處罰措施
上等兵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戰時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區分罪與非罪。
區別的關鍵在於逃兵情節是否嚴重。情節不嚴重的,應當以違反軍紀的行為處理。
3.對逃離軍隊的士兵犯下的其他罪行的定罪。
對士兵逃離部隊時或逃離部隊後所犯其他罪的定罪,應根據自身情況區別對待。士兵逃離部隊的行為本身情節嚴重,足以構成逃離部隊罪的,應當與再次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實行數罪並罰。
士兵逃離部隊的行為本身沒有嚴重情節的,可以將逃離部隊作為其他犯罪行為的從重處罰,不再以逃離部隊定罪。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逃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