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鐵路法院、海事法院和其他專門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含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含省、自治區按地區設立的法院、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含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條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護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和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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