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民法典》、《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結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變通規定。第二條本變通規定適用於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各少數民族公民,以及同少數民族公民通婚的漢族公民。第三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0周歲,女性不得早於18周歲。第四條各民族男女自願結婚,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歧視和幹涉;其子女的民族成分可以隨父或隨母。第五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禁止利用婚姻索取價款、嫁妝和其他財產。第六條禁止利用宗教、家庭贍養或者其他形式幹涉婚姻自由。第七條提倡文明婚俗,簡樸婚姻。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婚姻家庭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應當尊重少數民族的傳統婚禮儀式。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未作修改、補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執行。第九條本變通規定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服裝店合夥人退出如何清算下一篇:關於“設立個體律師事務所的利弊”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