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返還贓物的法律規定如下:
1,非暴力犯罪,全部退還贓物,退賠,可以減輕基準刑20% ~ 30%;
2、暴力犯罪情節輕微,全部退還贓物,退賠的,可以減輕基準刑10% ~ 20%;
3、嚴重暴力犯罪,贓款贓物全部退還,退賠的,可以減輕基準刑10%以下。
二。刑事案件中退還贓款的程序:
1.所有非法取得的贓款贓物,應隨案移交有關級別的法院,由其判決處理。
2.對於已經結案的案件,贓款贓物應當上繳國庫或者通過有關部門返還被害人、有關機構或者單位。
三、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並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未參與贓物分配或贓物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理解;
(4)其他情節輕微,無危害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02條規定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第141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