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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指導和監督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

國家法律援助工作受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具體申請辦法如下:

1,申請法律援助,可以由當事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申請;

2、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

3、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內,指派法律援助人員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4、決定不予法律援助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資金支持,保障法律援助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申請法律援助需要哪些材料?

1、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提交代理證明;

2、經濟困難證明,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必須提供能夠證明其經濟狀況較為困難的材料;

3.與申請法律援助相關的案件材料主要是能夠證明案件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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