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避難的人45歲,結婚10年;
2、投靠人年齡在45周歲以上且不超過55周歲的,結婚應滿5年,年齡在55周歲以上的,結婚應滿2年;
3.隨行子女年齡不超過18周歲,且符合我市計劃生育政策。
北京落戶需要以下材料:
1.入戶申請(申請人和被信任人簽名相同):
2.申請人及陪同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住房證明(指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請人是農業戶口以外的外省市人員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的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失業證明或者失業證;總結壹下,北京的住房落戶政策分為兩類:京籍和非京籍。對於有北京戶口,包括集體戶口的市民,可以通過買房落戶。但對於非京籍,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
綜上所述,申請人應持以下證件(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向避難所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避難所所在的分局(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向戶政大廳提出申請,經分局(縣)局審核,市局批準。
法律依據:
《北京市公安局辦理進京戶口工作規範》第壹條
主要規定了戶口遷移證的制定依據、適用範圍和受理條件;
第二
審批程序主要規定了轉戶許可的申請、受理、陳述和答辯、審批。明確公安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戶口遷移申請時,應當出具加蓋本單位戶口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