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壹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和《國家居住證暫行條例》明確提出,500萬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應當建立健全積分落戶制度,以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和連續居住年限為主要指標,合理設定積分分值。對於達到規定分值的流動人口,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法律依據
《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積分落戶,是指建立指標體系,對各項指標賦予壹定分值,總分達到規定分值的申請人,可以申請本市常住戶口。
《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堅持公平公正、總量控制、存量優先、有序推進的原則,穩步實施積分落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