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壹方是公民的為壹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該法第二款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的最後壹日起計算”,這壹點非常明確。在審判實踐中,應該也必須遵循,沒有余地。
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執行的,喪失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即使判決或調解書生效後雙方達成新的還款協議,也不能引起法定申請執行期限的變更。所以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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