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本法律巧妙地結合了兩大法系的特點,被稱為“混合法”。比如,雖然是基於大陸法系的六法體系,但判例在司法實踐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尤其是戰後憲法模仿美國,賦予最高法院違憲審查權,對日本憲法的發展意義重大。在訴訟制度上,引入英美法審判中的對抗制,輔以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兩種訴訟制度的融合更有利於查明案情。
3.日本法律是東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機結合。比如,作為日本長期存在的法律習慣,調解制度並沒有因為法律的西化而消亡,反而表現出了更多的生命力,在日本法律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始終發揮著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