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秋冬)
下午:14:30-17:30(春夏)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七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壹工作時間,周六、周日為每周休息日。不能執行前款規定的統壹工作時間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擴展數據:
相關法律《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壹)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保障職工的休息權,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職工。
(3)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4小時的工時制度。
(四)從事特殊條件和特殊情況下的勞動,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因工作性質和崗位職責需要實行彈性工作制的,職工每周平均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員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統壹工作時間的,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第壹周的周六、周日為休息日,第二周的周日為休息日,以此類推。
(八)本規定由勞動部和人事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勞動部和人事部制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