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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預售制度是什麽時候開始的?

現行的商品房預售制度始於1994,在《房地產管理法》及隨後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條例》、《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文件中有明確規定。預售制度的初衷是通過縮短房地產企業資金回籠的周期來緩解房地產行業的資金困境,從而促進整個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展。

商品房預售制度有什麽特點?

第壹,預售的商品房必須是作為商品房項目建設的,不是政府批準的壹些社會福利房,或者具有社會保障、社會救濟性質的房屋,也不是壹些單位自建的集資房或者城鎮居民購買的住宅用地建設的非社會化、商品化的房屋。因此,這類房屋具有明顯的社會化、商品化和公開出售的特征。

二是商品房預售處於特定狀態,即必須是已開工建設,處於正常建設狀態,但尚未竣工的商品房。既不是尚未開工的商品房項目,也不是已竣工交付使用的現有商品房,更不是長期停建、無法繼續建設的“半成品”項目,也不是建成時無法預測或確定竣工時間的商品房項目。

第三,商品房預售必須客觀存在,並處於正常建設狀態。即作為商品房,在竣工交付之前是不存在的。所以作為在建的、未竣工交付的、現實中不存在的房屋,是預售最顯著的特征。

第四,商品房預售的預售人主體是特殊的商品房開發商,必須是具備預售條件的開發企業,即法定的、特定的商品房開發企業。購買人是社會上的不特定主體,任何想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公民都可以成為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

第五,商品房預售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必備條件,特別是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並向購房人公示商品房預售的相關信息和相關法律規定,即具有法律公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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