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辦理涉外行政案件,應當嚴格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堅持平等互惠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國際條約。國內法與中國承擔的國際條約義務相抵觸時,適用國際條約的有關規定。外國人國籍的確認,以入境時有效證件上註明的國籍為準;國籍有疑問或者不明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協助查明。違反者為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的,辦案機關應當記錄其身份、證件和違法行為,保留相關證據,並將相關情況盡快報告省級公安機關,由省級公安機關商同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處理。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財產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第三十八條按照下列程序當場處罰:
(壹)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
(二)收集證據;
(三)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違法行為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四)充分聽取違法者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五)當場填寫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六)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人;不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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