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和規範人民警察制服及其標誌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人民警察警服警徽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警察制服包括警服、警服、警服和警用標誌。
第三條人民警察制服及其標誌的管理應當遵循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密組織、嚴明紀律的原則。
第四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制服和標誌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壹監制和實施,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復制、出售、購買和使用。
第五條人民警察制服及其標誌是國家規定的特殊物品,除依法規定外,禁止用於商業廣告。
第六條人民警察制服及其標誌的生產、設計、制造和銷售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人民警察制服及其標誌的使用範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違規使用。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人民警察制服及其標誌的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監督,及時糾正和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人民警察制服及其標誌的使用進行監督和舉報,公安機關應當認真處理並及時反饋。
第十條對在工作中濫用人民警察制服及其標誌或者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壹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