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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程序是怎樣的?分享以下法律知識點,供大家學習。

1,申請取保候審

2.取保候審的決定

3.執行取保候審。

4.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1.申請取保候審。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到取保候審申請後,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並出具《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3.執行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執行時,公安機關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責令其簽名或者蓋章,並告知其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後將保證金退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通知擔保人解除擔保。

4.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取保候審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案件已經結案的,由原決定機關作出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並通知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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