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記機關收到申請文件後,應先進行形式審查。如發現申請文件不齊全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問題,將在壹定期限內通知申請人,並予以說明或修改。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說明或者修改申請的,視為放棄申請。
2.如果申請文件齊全,或者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其商標申請作出說明或者修改,註冊主管機關將對該商標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法律不禁止標註的,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自商標申請公告之日起兩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向專利登記機關對該商標申請提出書面異議。商標申請公告後兩個月內不得提出異議。商標註冊及核準公告公告。
3.經審查,商標申請缺乏顯著性,屬於禁止條款所列名稱或者商標,或者在先申請或者註冊商標與在先申請或者註冊商標相沖突的,註冊機構不予受理。收到駁回通知後,申請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登記機關提出復審申請(壹般在收到通知之日起4個月內,特殊情況可申請延期)。如果註冊機構對上訴裁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在收到最終裁定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同時交納規定的費用。如果申請人不服復審委員會的裁決,可以在收到裁決之日起兩個月內向最高上訴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