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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征地補償標準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按照下列標準補償: (壹)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被征用土地所在縣(市、區)中等耕地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被征用土地所在縣(市、區)中等耕地平均年產值的壹至四倍;(二)已使用的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縣(市、區)中等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支付;(3)青苗補償費為被青苗毀壞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0%至90%。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類別、等級和補償單價根據用途、結構、使用年限等因素確定,具體估價標準由設區的市(地區)人民政府規定。依照前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村村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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