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制定或認可並強制執行的有關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法規的總稱。環境法的保護對象是壹個國家管轄範圍內的人們的生活環境,主要是自然環境,包括土地、大氣、水、森林、草原、礦藏、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自然古跡、風景名勝和各種自然景觀,也包括人們通過勞動創造的生活環境,即人造環境,如運河、水庫、人造樹木、名勝古跡、城市和其他聚落。環境法的功能是通過調整人們(包括組織)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與環境保護和改善有關的各種社會關系,協調社會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將人類活動的汙染和損害限制在最低限度,維護生態平衡,實現人類社會與自然的協調發展。環境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與自然資源的保護、合理開發和利用有關的各種社會關系;壹是有關工業廢氣、廢水、固體廢物、放射性物質、惡臭物質、有毒化學品、生活垃圾等有害物質和廢棄物對環境汙染的防治,以及有關噪聲、振動、電磁輻射、地面沈降等公害防治的各種社會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