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法律是如何規定拘留、檢查、移送派出所的時間的?

法律是如何規定拘留、檢查、移送派出所的時間的?

被訊問人的拘留時間自其到公安機關時起不得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刑事傳喚為十二小時,行政傳喚為八小時。

法律依據:

1.《警察法》第九條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過質證和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

(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當場有犯罪嫌疑的;

(三)有身份不明的嫌疑人;

(4)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

從被訊問人被帶到公安機關時起,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經批準繼續質證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批準繼續訊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繼續訊問後,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對被訊問人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如果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上述決定,應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2.關於傳喚的時效,有必要區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1]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公安機關傳喚違反者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 上一篇:法語考試證書a類和c類的區別
  • 下一篇:北海公積金中心電話是多少?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