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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置土地的認定標準和處置方式

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的開發日期滿壹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壹,或已投入金額占總投資不足25%,且已中止開發建設滿壹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認定為閑置土地。

國有土地使用合同生效後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批準書未約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的;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壹,或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未經批準已暫停開發建設1年;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閑置土地證明》發放後,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閑置土地的位置、國有建設用地權利人名稱、閑置時間等信息;因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閑置的,應當同時公開閑置的原因,並書面告知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上報的閑置土地信息,並在門戶網站上公開。在閑置土地處置完成之前,相關信息應長期公開。閑置土地處置完畢後,應當及時撤銷相關信息。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第壹款“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第二條第壹款:“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或者劃撥決定期限滿壹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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