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訴必須基於這個訴訟。反訴和主訴是不可分割的體系。沒有主訴,就沒有反訴。因此,反訴只能由本訴訟的被告提起,即反訴的被告必須是原訴訟的原告,反訴的原告必須是原訴訟的被告。其他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員無權提起反訴。
2.反訴必須在本訴訟提起後、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或者調解書送達前提出。反訴和本訴訟必須屬於同壹人民法院。
3.反訴與本訴訟必須實質上涉及,即反訴與本訴訟基於同壹事實或同壹法律關系,才能提起反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壹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可以合並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