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情況特別緊急,且其他運輸方式不適宜,或者完全遵守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品規則的規定與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相違背時,經有關國家(指貨物始發國、過境國、飛越國和貨物目的地國以及經營人所屬國)主管機關事先批準,可以豁免空運禁止的危險品。運輸這些危險品時,需要保證其包裝要求符合同等條件下航空安全等級的要求。
2.豁免的危險品通常是那些限制在客機和貨機上運輸的物品。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要證明自己能夠達到“同等安全水平”,除了滿足《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8的要求外,還必須包含能夠保證這壹安全水平的所有條件。
3.豁免文件的內容至少包括:危險品的UN/ID號、運輸專用名稱、分類、包裝、適用數量、特殊操作要求、特殊應急措施、收貨人和托運人的名稱和地址、始發站和目的站的機場、飛行路線、運輸日期和豁免有效期等。
4.運輸需要豁免的危險貨物,托運人在辦理托運手續時,應將有效的豁免文件交給承運人。貨運單應隨附壹份豁免文件,如果是國際運輸,應附上英文譯文。
5.請參閱IATA危險品規則第2章,了解禁止空運的豁免危險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