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壹條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
第四十三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後,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後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四十四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在房地產轉讓後改變原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征得原轉讓人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根據商品房預售情況,開發建設投資已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
商品房預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相關工程建設。
第四十六條商品房預售時,商品房預購人將所購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次轉讓的,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