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他各級法院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錯誤,認為有必要重新審判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民事訴訟法中允許法院對自己作出的判決、裁定進行錯誤的糾正,所以各級法院可以中止原判決的執行,然後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2.最高人民法院發現地方各級法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時,有權發回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將新的審判結果報告最高人民法院。3.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時,可以發回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並可以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使其糾正錯誤。
法律客觀性: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利的,被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 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進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的;(四)刑訊逼供或者毆打、虐待他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虐待他人的;(五)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