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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是國家(政府)財政最重要的收入形式和來源。稅收的本質是國家為滿足公眾的需要,依靠公眾的力量,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行取得財政收入而形成的特殊分配關系。它體現了在壹定的社會制度下,國家與納稅人在征收和納稅利益分配上的壹種特定的分配關系。
稅收的強制性是指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依靠政治權力和政治權力,通過頒布法律或法令來征稅。有納稅義務的社會團體和成員,必須遵守國家強制性的稅收法規。
強制性特征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方面,稅收分配關系的建立具有強制性,即稅收的征收完全取決於國家所擁有的政權;另壹方面,稅收征收過程具有強制性,即如果出現稅收違法行為,國家可以依法進行處罰。
稅收的無償性是指社會團體和社會成員的部分收入通過稅收轉移給國家,國家不向納稅人支付任何報酬或成本。稅收的無償性與憑借政治權力進行收入分配的本質有關。
稅收的固定性是指稅收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征收的,即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定價方式和期限等。,都是稅收法規預先規定的,有壹個相對穩定的試用期,是固定的持續收入。
征稅人和納稅人都必須遵守,任何壹方都不得違反或改變這壹固定比例,除非國家法律法規進行修改或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