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交車司機不知道對方是搶劫犯(或者對方曾是搶劫犯、逃犯),只知道對方是“人”,那麽因為是“不小心捏死了搶劫犯”,就會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第1條)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三款)“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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