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五方責任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建設單位項目經理有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之壹的,按照下列方式追究責任: (壹)項目經理為相關註冊執業人員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註冊;(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對單位處以5%以上00%以下的罰款;(4)向社會公布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