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控錄音屬於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像等電子證據,必須與案件待查明的事實有邏輯聯系,以說明案件事實;
2.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影響記錄證據有效性的相關因素;
1.提交錄音證據時,應出示錄音的原始載體,如錄音筆、手機等。有些人把錄制的內容以錄制文件的形式引到電腦上存檔,出示的只是刻錄的光盤,不再是原始證據。沒有原始證據,就會致命;
2.記錄應完整。如果截掉錄音,剩下的只是對妳有利的幹貨,這樣的證據不予采信;
3.錄音證據不會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因為錄音本身的局限性決定了它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全部法律關系和權利義務。更多的是為了證明案件的壹些事實和壹些細節,所以最好是把錄音證據和其他書證、物證等證據壹起使用。
綜上,監控錄像可以作為法律證據。錄音的來源應該通過合法渠道獲得。內容要真實、完整、連貫,不可剪輯,案件中要證明的事實要描述充分。對方的言論需要是真實的意思表達,在完全沒有受到他人恐嚇或威脅的情況下,才會作為有效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及其種類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