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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學和法學有什麽區別?

法律心理學也叫法律心理學。它是研究各種與法律有關的人的心理活動規律的應用社會心理學領域。又稱法律心理學。這是法律和心理學之間的邊緣學科。

法律與心理學之間的張力可以用二分法來表達。Nagel (T.W.Nagel,1983)和Hani (C.Haney,1980)列出了最常引用的二分法觀點:

1.心理學強調創新和反直覺思維,而法學則重視某些模式(即法院必須遵守以前的法律和判例才能適當適用)和保守立場,排斥創新。

2.心理學用的是經驗主義認識論,法學實行的是基於等級制度的絕對主義認識論。

3.心理學采用實驗方法,法學采用對抗過程。

4.心理學使用描述性話語,而法律職業使用描述性話語。

5.心理學關註的是幾個研究的結果,而法律界關註的是個案。

6.心理學用的是概率性和假設性的結論,而法律界強調的確定性,或者至少認為法律結論是不能取消的。

7.心理學有學術和抽象的取向,而法律職業有實踐和應用的取向。

8.心理學有主動取向,而法律界有反應取向。

應該指出的是,盡管存在公認的基本差異,但壹些心理學家認為,其中壹些差異可能比實際差異更明顯。特別是,這些心理學家認為先例對心理解釋的影響被低估了。例如,“正常科學”應用現有的範式來解釋事實,這些範式意識到新的研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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