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心理學之間的張力可以用二分法來表達。Nagel (T.W.Nagel,1983)和Hani (C.Haney,1980)列出了最常引用的二分法觀點:
1.心理學強調創新和反直覺思維,而法學則重視某些模式(即法院必須遵守以前的法律和判例才能適當適用)和保守立場,排斥創新。
2.心理學用的是經驗主義認識論,法學實行的是基於等級制度的絕對主義認識論。
3.心理學采用實驗方法,法學采用對抗過程。
4.心理學使用描述性話語,而法律職業使用描述性話語。
5.心理學關註的是幾個研究的結果,而法律界關註的是個案。
6.心理學用的是概率性和假設性的結論,而法律界強調的確定性,或者至少認為法律結論是不能取消的。
7.心理學有學術和抽象的取向,而法律職業有實踐和應用的取向。
8.心理學有主動取向,而法律界有反應取向。
應該指出的是,盡管存在公認的基本差異,但壹些心理學家認為,其中壹些差異可能比實際差異更明顯。特別是,這些心理學家認為先例對心理解釋的影響被低估了。例如,“正常科學”應用現有的範式來解釋事實,這些範式意識到新的研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