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彩禮返還的法律條款,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中有彩禮返還的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彩禮返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法院查明後應予支持。但對於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雙方;婚前給付和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兩種情況的彩禮返還,必須以雙方離婚為前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適用問題的解釋(壹)》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二,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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