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明確了庭前會議的相關問題。
1.明確了預審會議的適用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官可以召開預審會議:
(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非法證據排除;
(二)證據材料多,案情重大復雜的;
(三)社會影響較大的;
(4)其他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
2.定義了預審會議的參與者。
《解釋》規定,可以召開庭前會議,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通知被告人出席。
3.明確庭前會議的功能。
舉行預審會議時,法官可以就下列問題向控辯雙方了解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
(1)對案件管轄權是否有異議;
(2)是否申請相關人員回避;
(三)是否申請調取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收集的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4)是否提供新的證據;
(五)對證人、鑒定人和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是否有異議;
(6)是否申請非法證據排除;
(七)申請是否不公開審理;
(8)與審判有關的其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