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假是指直系親屬,有血緣或姻親關系的直系親屬,如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如果去世員工的直系親屬在外地,需要員工到外地參加葬禮,企業應根據距離遠近給予員工請假。職工喪假、旅遊假期間,企業應當照常支付職工工資。員工途中的差旅費由員工自己承擔。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壹條員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壹條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婚喪假和旅遊假問題的通知
1959年6月1日原勞動部發布的(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中規定,企業職工在三個工作日內請婚喪假的,工資照常支付。該辦法試行以來,壹些單位和職工反映,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壹地工作,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到外地料理喪事,由於沒有旅行假,給職工帶來了壹些實際困難。經研究,現就員工婚假、喪假、出差假事宜通知如下:
壹是職工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可根據具體情況,經單位行政領導批準,給予壹至三天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同壹地點工作的;外地員工直系親屬死亡時,如需到外地料理喪事,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壹次事假。
三、在批準的喪假和旅遊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常支付。途中的差旅費等。,都由員工自己承擔。
四、以上規定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