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判實踐中,寫錯被告人的名字是常有的事。實踐中處理這種情況主要有三種方式:裁定駁回起訴、原告撤訴、原告申請變更被告姓名。對於第壹種做法:《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其中第二個條件是“有明確的被告人”,對這壹規定的理解影響到如何處理被告人姓名錯誤的案件。如果原告在起訴狀中陳述了被告的姓名、年齡、住址等相關信息,可以認定被告是清楚的。沒有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形的,不應裁定駁回起訴。對於第二種途徑:原告通過核實發現被告的名字確實拼錯了,撤訴的情況很多。由於被告姓名有誤,如果起訴狀中的被告姓名與被訴被告姓名不壹致,將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並可能導致原告訴訟請求被駁回。即使在審判中沒有發現名稱錯誤,判令被告承擔法律後果,也會在執行程序中影響原告權利的實現。本案中,原告撤訴是糾正其錯誤訴訟的行為,應當允許。至於第三種方法,對原告申請變更被告姓名沒有明確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而且,在訴訟中,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包括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有人認為,原告變更被告姓名也可以視為訴訟中的請求權變更,是原告依法處分的權利。像本案中,正確的被告已經簽署了法律文書,采取第三種方式顯然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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