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目前我國沒有養犬的立法,很多涉及養犬管理的規定散見於各種法律法規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從地方層面來說,國內各大城市都相繼出臺了相應的養犬管理法律法規。各地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養犬管理的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根據《民法典》,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於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飼養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經警告不改正,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驅趕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損害是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壹千二百四十七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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