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只有壹方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開庭審理案件後作出的判決。
缺席判決是相對於親自判決而言的。只有壹方當事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只詢問、核對證據,聽取出庭當事人的意見。對不到庭的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者答辯狀、證據進行審查核實後,依法作出的判決為缺席判決。
擴展數據:
缺席判決的註意事項:
1,正確運用缺席判決制度,使缺席判決的立法意圖在司法實踐中得以落實。
法官無正當理由缺席壹方當事人的,應當根據出庭壹方當事人的請求,大膽及時適用缺席判決,不能隨意延期開庭,再次傳喚缺席壹方當事人,以免延誤訴訟,增加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負擔,浪費司法資源。
2.防止原告故意隱瞞被告住所,謊稱被告下落不明,騙取法院適用缺席判決。
原告起訴下落不明的被告的案件,法院應當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戶籍證明和戶籍所在地基層組織出具的證明,並可以調查核實被告的身份。只有確實下落不明的,才可以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宣告後,被告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