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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派遣和勞務派遣的區別

法律分析:人才派遣和勞務派遣屬於同壹種用工類型,但兩者也有區別。主要區別如下:65,438+0。從勞動者的角度看,派遣人員從事的是不同的工作:根據人才的價值和稀缺程度,要求派遣勞動者為通用型人才和特殊型人才,而勞務派遣壹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進行,對勞動者要求不高;2.從用人單位的角度來看,適用的企事業單位有所不同:壹般企事業單位需要招聘新員工,不願意承擔人才風險時,會選擇人才派遣的形式來滿足其用工需求,而勞務派遣的崗位只能滿足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崗位。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制用工是我國企業用工的基本形式。勞務派遣是壹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所稱臨時性工作,是指工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時,在壹定時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壹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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