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本級選舉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所轄各行政區域或者下級選區的人口數進行分配, 每壹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 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人口特少的鄉、民族鄉、鎮至少應有壹名代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分配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分配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