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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的監督職能

法律解析: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權(以下簡稱人大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國家權力機關的重要職權,是人民的神聖權利。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為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下,不斷完善人大監督制度,切實行使人大監督權,做好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工作,落實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與和諧社會,是壹項重要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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