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車位二次轉讓協議無效。人防車位屬於人防設施,即人防的壹部分。其所有權不屬於物業,也不屬於小區業主。沒有產權,自然不能買賣,不能買賣簽訂的轉讓協議無效。轉讓協議無效的,受益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
人防停車位是特殊的,不同於其他停車位。因為人防車位占用的區域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屬於人防工程,根據相關規定,國防資產應該屬於國家。此外,建設部相關規定已明確規定,地下室作為人防工程,不計入公共建築面積。
因此,人防車位不屬於開發商或全體業主,這類車位不具有購買的產權。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十九條國家根據不同的防護要求,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行分類指導。
國家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和城市建設與經濟發展的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第二十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在保證戰時效能的前提下,有利於平時的經濟建設、群眾的生產生活和工程的開發利用。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設用地;人民防空工程與城市連接的道路、供電、供熱、供水、排水和通信系統等設施的建設,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第二十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其防護能力的作業,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排放廢水、廢氣、傾倒廢棄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第二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補償。